监管框架为数字资产行业提供了运营指南,规定了数字资产发行、托管、交易、投资服务等活动的要求。为了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打击非法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对行业进行监管,使从业者能够明确开展活动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鼓励技术创新。缺乏监管是由于监管机构无法将现有法律法规应用于数字资产活动,因此欺诈和非法活动给市场和参与者带来了风险。明确活动规范和监管责任是实现数字资产监管框架的任务。在过去的一年里,美国、欧盟和香港在数字资产监管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
美国监管进展:总统行政命令和立法进展
拜登签署的《数字资产负责任发展》总统行政命令
1、总统行政令的内容
2022年3月9日晚,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一项名为“负责数字资产发展”的行政命令。该命令没有对数字资产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而是要求各政府部门协调合作,分析数字资产带来的风险,评估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数字资产的监管能力。总统行政令重点保护个人和企业,美国央行数字货币(CBDC)、在全球金融体系中,金融稳定和系统风险、国家安全和美国的领先地位。
总统的行政命令可以概括为:在减少负面影响的同时,促进数字资产技术进步,推动金融创新,确保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负面影响指数资产可能导致隐私问题、数据泄露、不公平和滥用、财务稳定性和系统风险、勒索软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欺诈、盗窃等非法行为。在跨境转账和支付过程中,数字资产的优势体现在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美国非常重视金融创新的国际竞争力,将在各种国际论坛中发挥主导作用,并考虑发行CBDC。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等20多个行政部门和独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总统行政令要求各行政部门对数字资产进行深入研究,下表显示了美国政府关注的领域。
表 1:总统行政命令对各部门研究内容的要求
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
2、总统行政令的回复
2022年9月,美国总统收到了9份政府部门提交的报告,主要针对上述方面提出了分析框架。然而,这些报告并没有谈到具体的监管措施和立法建议,而是建议监管机构进行自我审视,并发布新的规则和指南。以下分为六个方面,代表总统行政令的研究结果和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
为了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需要督促监管部门提高对违法事件的监控调查能力,发布监管指导和规则(如SEC、CFTC),减少数字资产领域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鼓励监管机构促进合作,共同解决参与者面临的风险。金融知识教育委员会应当领导公众意识工作,提高参与者的财务素质和知识,了解数字资产的信息和风险。
安全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
美联储将推广全国即时支付基础设施和票据交换机构的实时支付系统,如fednow,开发安全、可靠、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鼓励各机构采用即时支付系统,调整全球支付协议,优先提高跨境支付效率,考虑建立监管非银行支付的监管框架。
推进负责任的创新
科技政策办公室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开展数字资产研发,继续开展技术转化为产品的研究。数字资产使用大量电力,预计将占全球总电力的0.4%-0.9%,相当于全球常规数据中心的消耗。除了碳排放的影响外,采矿活动还对当地噪声和水的影响,以及直接使用化石燃料和电网系统的其他污染。政策的重点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其他电力浪费和污染,支持向清洁能源的转型,避免增加消费者的电力成本,降低电力系统的稳定性,避免对当地环境和社区的负面影响。
加强全球金融领导和影响力
提高美国在合规环境中的竞争力和技术领导能力,扩大美国在数字资产工作中在国际组织和标准制定机构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美国执法机构与全球信息共享与合作。保持和增加美国对数字资产技术研发的投资,探索发展中国家建设数字资产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技术援助。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体现在勒索软件、毒品销售、欺诈等非法事件中使用数字资产洗钱,以及使用社交媒体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特别是数字资产可以跨境转移,可以通过跨链、混币服务、DeFi应用等方式逃避制裁。因此,美国仍然需要关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数字资产(AML/CFT)监管的具体措施包括改进美国政府对《银行保密法》的监控和分析(BSA)报告能力,提高AML/CFT的检测和执法能力,评估BSA规则是否更新以适应NFT、支付DeFi和P2P。
促进金融稳定和CBDC
促进金融稳定的话题主要与稳定货币的风险有关。PWG提出了建议,财政部还需要提高识别稳定货币风险的能力。此外,美国政府正在考虑发行CBDC并研究相关技术。CBDC的实施将考虑保护消费者、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支付系统、提供与其他平台的可操作性、促进金融包容性、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人权,并与民主价值观保持一致。
国会立法工作
1、《Lummis-Gillibrand负责金融创新法案
美国监管机构多次呼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如SEC、CFTC和财政部。监管部门希望国会加强立法,将数字资产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但是,国会的立法过程很慢,已经提出了《Lummis-Gillibrand负责金融创新法案、《2022 年度数字商品消费者保护法案仍处于听证会讨论阶段,两院尚未投票通过。为行业参与者提出一个全面、清晰的合规框架,通常涉及多种内容,并面临多种阻力。因此,现有的法案内容可能不会完全进入立法程序,但它仍然显示了立法者的态度。下面以《Lummis-以Gillibrand负责任的金融创新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为例,说明法案中包含的创新内容。
2021年通过的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涉及数字资产的税收内容,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要求负责任地发展数字资产。此外,规模和风险不断扩大的市场对数字资产提出了全面的要求监管方案迫在眉睫。美国国会参议员Cynthia Lummis和Kirsten Gillibrand于2022年6月7日提出,这是美国立法机构正式提出的第一项数字资产市场监管法案,明确了市场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定,并提到了七个领域的监管,包括税收、证券和商品创新、用户保护、支付和银行创新、跨部门合作等数字资产。
该法案呼应了2022年3月美国总统行政命令负责任发展的主题,重点关注用户保护、防范金融稳定风险、禁止非法金融活动和建立税收框架。在法案中,数字资产分为辅助资产、虚拟货币、支付稳定货币、商品和证券,对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进行不同的监管。该法案对数字资产的发行和相关活动有具体、明确的机构职责要求,如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资金管理方法。法案逐步完善数字资产监管,是数字资产市场不断成熟的标志。
2、法案的重点要求
(1)辅助资产相关活动的要求
SEC监管首次代币发行后,为了避免合规成本,数字资产在发行时会尽量避免对可能构成证券属性的描述,因此难以划分为证券分类的数字资产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为了扩大数字资产的定义,法案创新地提出了辅助资产的概念。除证券、商品、稳定货币的定义范围外,辅助资产是指构成投资合同的无形、同质化资产的证券交易。
辅助资产不包括以下商业实体的权益:实体的债券和权益、实体的清算权、实体的利息或股息、实体的收入和实体的其他财务收入。法案要求在证券交易法案中补充“辅助资产的定义”,但明确表示辅助资产本质上不是证券。当数字资产没有完全分散时,资产的价值由经理的经营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资产将被定义为证券,因为辅助资产不构成发行人的负债,持有人也不享受股息或利息收入。该法案规定了辅助资产应披露的信息,要求每年向SEC披露两次。符合这些条件的辅助资产假定为商品,交易活动由CFTC监管。
(2)数字资产服务
在为用户提供数字资产相关服务时,应确保向用户披露足够的信息,以实现用户保护,包括升级时间代码的变化、用户资产是否与其他用户资产分离、用户资产破产处理和损失风险、服务提供商返还数字资产的期限和方法、服务费用、纠纷解决过程等。该法案具体提到了服务提供商在几个场景中从保护用户的角度需要满足的要求。用户在托管服务中的附属收入(分叉、空投)Staking)处理方法需要与用户协商,并在协议中披露。在贷款和再抵押服务中,法案要求服务提供商披露过度质押要求、抵押品处置和投资、市场价值监测方法、数字资产的流动性和波动性、过去未交付的特定数字资产等信息。
在与用户建立合同之初,服务提供商应就数字资产使用的源代码版本达成协议,并定期审查。在与客户达成协议之前,源代码的更改不能得到支持。对用户可能产生较大经济影响的数字资产要求较高。根据不同的性质,联邦或州的许可证发行人提出数字资产中介,联邦或州的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储蓄机构。
(3)支付型稳定币
存款机构可以发行、赎回和开展各种与支付稳定货币相关的活动。对于发行的稳定货币,存款机构应保持不少于该机构稳定货币负债面额的100%的高流动性资产。他们可以将稳定货币的发行和管理分离给同一控股公司下的独立存款机构。合格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美国法定货币;②存款机构活期存款;③联邦储备银行存款余额;④储备可从国外提取;⑤一年期以下的证券由财政部发行或保证及时支付本金;⑥与上述证券相关的储备回购协议;⑦联邦银行机构或国家银行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优质流动性资产。
存款机构需要至少提前六个月向联邦储备银行和州银行监管机构提交正式申请,等待批准,包括客户协议草案、资本流动描述、稳定货币信息技术计划、运营设计和危机时的恢复和赎回计划。存款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稳定货币的储备资产和未偿稳定货币的数量,确保未偿稳定货币能够以锚定价值赎回,并评估大规模赎回的能力。联邦银行机构或者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当要求存款机构定期提交资产报告。稳定货币在存款机构破产管理时具有最优先债权。存款机构还可以开展其他支付稳定货币的活动,包括市场建立、托管、清算、交易后服务等。
根据该法案,上述对存款机构发行支付稳定货币的要求不解释为禁止非存款机构发行稳定货币。这些非存款机构应在联邦或州的章程或许可下经营,并满足储备资产和披露信息的相同要求。
(4)税收
数字资产的相关活动逐渐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需要对数字资产采取明确的税收计划。涉及税收的法案有以下关键内容:
①当购买商品或服务不超过200美元(未来根据通胀系数进行调整)时,虚拟货币不能被视为总收入。购买商品和服务不包括将虚拟货币转换为现金、现金等价物、数字资产或其他证券和商品。
②在数字资产方面,经纪人还需要提交每个客户的姓名和地址的申报表。纳税人(及其员工)使用居住地的经纪人和托管人通过自己的账户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收入来源。
③分叉、空投等类似的附属价值需要在用户认领和处置后纳税,数字资产挖掘和Staking收入也需要在处置后纳税。
欧盟加密资产市场法案
欧盟通过MICA法案
从欧盟立法者的角度来看,分布式账簿技术(DLT)创新可以创造新的商业活动和模式,带来经济增长点和就业机会。一些加密资产可以归类为现有的监管体系,如符合金融商品市场指令的Ⅱ(2014/65/EU)定义的加密资产(如证券代币)。然而,不在监管范围内的加密资产的风险会损害用户和投资者的信心,影响数字创新,并导致监管套利。最大的风险来自稳定货币,它可以通过散户投资者的参与来扩大风险,导致金融稳定、支付系统稳定、货币政策或货币主权问题。
2020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加密资产市场法案》(Markets in Crypto Assets,该法案确保欧盟的立法服务能够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旨在对加密资产市场提出全面统一的监管政策,填补这一领域的空白。该法案诞生于Libra推出后,为了限制Libra活动,将各种资产储备的稳定货币分为一个分类。然而,由于各种压力,Libra没有按照原白皮书的内容投入使用,Mica于2022年10月10日获得欧盟议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的批准。MiCA在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上投票后,正式成为法律,18月后生效,预计2025年前生效。
自2020年法案提出以来,加密资产市场的规模和复杂性都在上升,参与者的数量也远远超过了过去。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加密资产的交易量已超过纽约证券交易所。与2020年初相比,稳定货币的总市值增长了30倍,平均每天上线10个加密资产。扩大加密资产规模将影响更多群体,给市场带来直接风险。全面的监管计划是非常必要的。在欧盟实施一致的法案可以降低资产发行人和服务提供商的合规成本,一旦获得批准,就可以在欧盟开展活动。此外,该法案还要求规范市场活动,有助于在国际标准下实现加密资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
MiCA的重点监管要求
1、资产发行的要求
MiCA监管的加密资产分为资产相关token三类、e-money 除此之外,token和token还包括功能型(utility)token,两者都被定义为稳定货币。资产相关代表一种参考多种法定货币、一种或多种商品、一种或多种加密货币。为了保持自身价值稳定,资产或其组合的加密资产。e-money token锚定单一法定货币以保持自身价值稳定,主要用于交易加密资产,如USDT、锚定美元的稳定货币,如USDC。最后,其他类型的token是指利用分布式账簿技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数字权益。公共链和应用项目发行的token可以分为这个类别。集团内部的交易或公共实体将被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如国际货币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或央行和政府部门发行的数字资产。
法案重点关注对token发行和运营模式的监管,token发行人需要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如白皮书和网站。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基本信息、项目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发行或平台交易的相关信息、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底层技术和风险。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发行不稳定货币,一年内发行总额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可以免除起草白皮书的义务。
对发行人提出的具体要求包括保持诚实、公平、专业的行为,建立透明、高效的投诉处理流程,以托克持有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发行人还应制定相应的识别和管理计划,以确定管理者、股东、用户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发行人应当制定有序的逐步清算计划,确保发行人在停止经营或者依法破产的过程中保护token持有人的权益。发行人需要制定强有力的管理计划,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监控和报告相关风险的过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等。
在涉及储备资产时,还需要披露token的价值稳定机制、流通中token的数量、储备资产的价值和组成、储备资产的投资策略、储备资产的保管方案等。与资产相关的代币应当有明确、完善的托管政策,确保储备资产与发行人自身资产分离,由信贷机构、投资公司或者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根据其性质托管。储备资产应投资于安全、低风险的资产,作为交换使用的稳定货币,投资储备资产产生的利润或损失由发行人承担。
资产相关token的发行人应当向token持有人提供永久赎回权,发行人应当根据储备资产的市场价值或者直接交付储备资产,为持有人提供赎回权。发行人应提供详细且易于理解的材料,以披露可选的不同赎回形式。除非发行的代币数量低于一定门槛或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否则监管机构应在网上交易所或提供给用户之前授权资产相关代币。e-money token的发行人应为2013/36/EU指令下的信贷机构或2009/110/EC指令下的电子货币机构,并在2009/110/EC指令下遵守“electronic money发行人需要确保持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赎回相关操作要求。
如果稳定货币在客户数量、市场价值和交易量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将被定义为关键稳定货币,这将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应该有更严格的标准。例如,对发行人和资本的要求更高。自有资金从6个月内储备资产平均额的2%增加到3%,要求发行人更加重视风险管理。相关管理成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资质、经验和技术声誉和能力,并有时间和能力履行职能。欧盟委员会负责审查确定为关键稳定货币的标准。
上述监管权将移交给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和欧洲银行管理局一起(EBA)。当涉及到稳定货币时,欧洲央行(ECB)央行还应就支付制度稳定、货币政策传递后货币主权风险提出建议,央行拒绝建议具有约束力。
2、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要求
该法案对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实体提出了要求,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经营加密资产交易平台,通过自有账户交易加密资产,提供第三方托管和管理服务,转让加密资产。第二类包括配售加密资产、接收和传输加密资产订单、代表客户执行加密资产订单、提供加密资产投资管理建议。一般来说,集中化和部分分散化的交易和托管服务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任何提供此类服务的专业人员都被视为这一范围。加密资产服务应视为金融服务,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65/EC指令的标准。
监管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有助于实现投资者保护、市场诚信和金融稳定,确保监管机构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管理层的直接接触是基本前提。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在成员国注册办公室设立合法实体进行管理和商业决策,并确保至少一名董事居住在欧盟。
位于第三方国家的公司需要在欧盟注册并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才能在欧盟吸引用户。如果欧盟的人主动寻求第三方国家公司提供的加密资产服务,那么该公司就不能被视为在欧盟提供服务。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还应满足发行人的要求,以诚实、公平、专业的态度行事,维护用户的最大利益,向用户提供清晰、公平、误导性的信息,并警告他们加密资产的风险。
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应聘请具有足够能力的工作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机制,检测客户可能的市场滥用,确保收到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并保存与加密资产相关的交易、订单和服务记录。服务提供商应披露其定价规则,建立投诉处理系统,并识别、阻止、管理和披露相应的利益冲突。服务提供商需要与用户签订合同来保护用户,网络攻击、盗窃或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提供商负责。涉及交易相关服务时,收费结构要透明,商业政策要无差别对待。服务提供商还需要制定禁止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内部信息和操纵加密资产的相应规则。
其他监管要求主要基于提供服务带来的风险判断。例如,只有当它们被授予为支付机构时,服务提供商才能提供相关的支付交易活动。在线交易所的加密资产类型需要满足监管要求,并告知用户这些加密资产的特点、功能和风险。
MiCA未包含的问题
加密资产的复杂性超过了2020年提出的法案内容。例如,代表数字艺术和收藏品的流行NFT不在法案的监管范围内。监管机构认为,其价值取决于独特性和持有人的有效性。独特的属性限制了它们之间的交易和金融用途,从而对用户和系统产生了较小的风险。但是,如果NFT所代表的资产和权益不是唯一和不可替代的,那么只有标识符才是唯一的,这种情况仍将属于本法的监管范围。NFT的监管是基于资产的性质,而不是发行的形式。
法案监管范围内没有中介和完全分散的服务。如果Defi真的以分散的方式运行,它将不受欧盟的限制,但Defi将涉及稳定货币发行、功能代币发行、交易、托管等加密资产服务,这也将造成风险。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应用创新。然而,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它最终将成为一个隐患。我们只能等待立法者改善监管差距。
验证人、节点和矿工作为底层区块链进行交易确认和状态更新,而不是将区块链地址的加密资产作为第三方转移到另一个地址,因此不属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也不在法案的监督范围内。同样的法案也没有要求非托管硬件或软件提供商。
一些共识机制,如工作量证明机制技术,会导致大量的电力消耗和更高的碳排放。一些议员提出限制工作量证明的代币,要求他们转向更环保的方式,但被否决。该法案要求发行人和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认识和披露加密资产对气候和环境的影响。ESMA和EBA还需要制定监管技术标准草案,以澄清加密资产的可持续性和能源指标。
香港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态度
负责香港的监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SFC)它负责监管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运作,也是数字资产的主要监管机构。SFC的监管目标包括:维护和促进证券期货行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和秩序;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行业经营和功能的了解;保证投资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尽量减少证券期货行业的犯罪行为和不当行为;降低证券期货行业的系统风险;采取与证券期货行业相关的适当步骤,帮助金融司司长保持香港金融稳定。
香港财经局(财政局),特别是财经部负责与数字资产相关的职责,包括证券期货市场、银行和金融事项、金融基础设施、打击黑钱清理和反恐融资的政策法规。其目标是维护和提高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保持香港金融体系的健全稳定,确保金融市场的有效有序运行,谨慎适当地监管,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开放、公平、有利的商业环境。
香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管理局)负责香港的金融政策、银行和货币管理,并扮演类似中央银行的角色。金融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包括:保持汇率体系结构内的货币稳定;促进金融体系,包括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完善;帮助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包括维护和发展香港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管理外汇基金。这三家机构的职责相似,其中SFC专注于与证券相关的监管。财政局主要关注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非法活动,金融管理局更关注货币稳定运行的风险。
香港监管政策及相关许可证
不同类型的虚拟资产监管机构将采取不同的监管态度。香港的虚拟资产主要分为证券虚拟资产、功能性虚拟资产和虚拟商品(如比特币)。证券虚拟资产将纳入SFC的监管范围。SFC对证券虚拟资产的解释是:代表股权(有权在公司清算时收取股息并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代表债权证书(发行人可以在指定日期或赎回时向代币持有人偿还投资本金并向其支付利息);可用于获得“集体投资计划”收益。虚拟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下。
1、《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期货条例》是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主要法律。《证券期货条例》整合了10多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范围非常广。《证券期货条例》可以监管证券虚拟资产,但涉及的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范围的,投资者不享受《证券期货条例》提供的保障。
2、《关于第一代币发行的声明》
2017年9月,SFC发布了一份关于第一代币发行的声明。SFC表示,第一代币发行中涉及的虚拟资产可能属于《证券和期货条例》规定的证券,从事第一代币发行的团队或基金应向SFC注册并受到监管。
3、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及投资产品,由法团及注册机构致函
2017年12月,SFC发布了一封关于比特币期货合约和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的通信。SFC表示,向投资者提供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服务和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达交易指令)的中介机构需要向SFC申请许可证并受到监督。SFC还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4、《关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基金经销商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声明》
2018年11月,SFC发布了《关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基金经销商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在本文件中,SFC提到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基金经销商的监管政策”和“探索对平台运营商的监管”。对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基金经销商,如果其虚拟资产超过总资产规模的10%,则必须在SFC注册,只能向专业投资者销售。SFC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了监管的概念框架,并表示将与符合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将其纳入监管沙箱,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向符合标准的交易平台发放许可证。
5、发行证券代币的声明
2019年3月,SFC发布了一份关于证券代币发行的声明。SFC表示,证券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和期货条例》规定的证券,因此应受到监管。从事证券代币发行的团队或基金应当向SFC注册或者申请许可证,并受到监管。
6、持牌法团的标准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管理投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2019年10月,SFC发布了《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标准条款和条件》。本文件中的监管规则是《声明》的具体延伸和实施,进一步提出了基金投资虚拟资产的操作指导和监管规范。
7、《关于虚拟资产期货合同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SFC于2019年11月发布了《关于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SFC授权从事受监管活动的主体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由《证券期货条例》规定。在监管框架下,提供证券虚拟资产的交易平台运营商属于SFC监管范围,需要持有相关监管许可证。许可证发放的主要条件包括平台运营商只能为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必须严格筛选可以在其平台上交易的虚拟资产。
8、《2022年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修订)条例草案》
2022年12月7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22年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修订)条例草案》,要求2023年6月1日以后,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必须向SFC注册,只有在香港成立或注册的公司才能获得许可证。本草案的重点是要求虚拟资产交易所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规定,交易所还应采取投资者保护措施,如妥善处理用户资产。
SFC共规定了12项监管活动,即取得相应许可证并接受以下12项相关活动的监管,以便在香港合法开展相应的金融活动。其中,与场外衍生工具相关的第11类和第12类许可证尚未实施。
表2:监管牌照
根据现行监管框架,与虚拟资产相关的交易平台、基金和基金管理平台相关的许可证主要包括第一类、第四类、第七类和第九类。例如,投资虚拟资产的基金和销售平台需要持有第一类许可证;资产管理平台需要持有第九类许可证。
最新进展和未来规划
在2022年10月底举行的香港金融科技周上,财政局发布了《关于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阐明了监管机构对虚拟资产的立场和政策。监管需要为虚拟资产服务的发展提供指导。上述不断完善的监管体系和虚拟资产服务发行机制体现了“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充分利用香港资本市场的优势。总体而言,香港在虚拟资产行业的最新进展和未来规划如下:
1、允许零售投资者投资虚拟资产
在现有的许可制度下,获得许可证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只能允许专业投资者进行交易,包括高净值人士和机构投资者。SFC正在就是否开放零售投资者在许可证平台上销售虚拟资产进行公开咨询。如果专业投资者的限制被取消,接触虚拟资产的人数将大幅扩大。彭博社在2022年10月引知情人士的话说,香港明年3月将允许零售交易。
交易所产品(ETF)SFC批准了基于比特币和以太坊期货的ETF,这是投资者接触虚拟资产门槛的突破。这两个ETF是由传统基金管理公司南方东英推出的,共筹集了7900万美元。
2、稳定币
金融管理局负责稳定货币的监管,因为它具有更广泛的应用场景、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和虚拟资产的独立类别。2022年1月和11月,金融管理局分别发布了稳定货币讨论文件和资产储备稳定货币研究报告。报告说明在极端情况下,稳定货币或其他加密资产的暴跌将导致稳定货币的大规模赎回,从而导致储备资产的大规模销售。由于稳定货币的存在,加密资产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的联系将更加紧密。当存在风险溢出问题时,必须监督稳定货币,特别是资产储备稳定货币。
金融管理局对稳定货币的监管方向包括:1)发行、销毁、交易等稳定货币的相关活动需要获得金融管理局的许可证,以满足事先授权的要求;2)对稳定货币的控制人和管理人员的要求;3)储备资产充足性的要求。一般来说,香港金融管理局将实施许可证制度。只有符合监管要求的稳定货币才能在香港运营和使用,符合国际标准。
3、NFT
SFC于2022年6月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与其他虚拟资产相同的风险,如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透明度不足、黑客入侵和欺诈风险。NFT代表电子图像、艺术和其他收藏不属于SFC监管范围,但如果NFT涉及证券属性,或类似于股权结构和同质化的集体投资计划,推广或分销NFT已成为监管活动,需要获得许可证或豁免。
对于SFC监管范围以外的NFT,香港政府和监管机构推出了实验计划,如在金融技术周上发行NFT,将Web3社区与金融市场相结合。除了作为参与者的出席证明外,NFT还允许参与者以优惠价格购买下一年度金融科技周的门票,以及参与和优先通知代表各种金融科技活动的权益。在香港,NFT根据属性对监管机构有不同的态度,其中具有财务属性的将被归类为SFC监管。没有财务属性的NFT是香港政府积极探索的虚拟资产应用创新方向。
4、代币化资产
虚拟资产与传统资产有许多不同的性质。以代币化的形式呈现的资产不能完全适用于香港现行私人产权法的类别或定义。香港政府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代币化资产,将讨论代币化资产的产权和智能合同的合法性,并开展绿色债券代币化试验项目。政府发行代币化绿色债券,让机构投资者认购,提高债券发行结算效率,降低成本。目前,金融管理局正在对整个债券发行周期进行测试,并为未来的参与者提供指导。从这个角度来看,代币化资产的发行和流通是香港政府支持虚拟资产技术的创新应用。
5、数码港元
数字港元试验也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未来可作为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之间的桥梁,推动更多创新项目。香港政府不承认虚拟资产和加密货币可以有效地用于支付,并成为香港的法定货币。在促进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香港政府正在考虑及时推出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即数字港元。数码港元会的推出分为三个步骤:讨论、使用、设计和推出技术和法律基础的时间表。数码港元的稳定价格可以使其成为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之间的骨干和支柱,促进证券代币发行等更多虚拟资产的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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