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5号)。指出,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性,中间业务分为适用审批制度和适用备案制度的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度的业务主要是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形成或有资产或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适用备案制度的业务主要是无资产或负债的中间业务。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实施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在2001年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中间业务分为九类,分类中间业务在附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定义》中详细定义。具体如下:
1.包括国内外结算业务在内的支付结算中间业务;
2.银行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
3.代理类中间业务,包括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金融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
4.担保中间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银行担保等;
5.承诺中间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业务;
6.远期外汇合约、金融期货、交换期权等交易中间业务;
7.基金托管业务,如封闭或开放式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8.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咨询顾问业务;
9.其他类型的中间业务,如储物箱业务。
2003年,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信息的收集和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通知(银发[2003]25号)要求商业银行按季度提交中间业务统计数据。中间业务统计口径包括国内支付结算、国际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和承诺、交易、托管、顾问等9类,与银发[2002]号文件口径基本一致。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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