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被香港超越?六大要点读懂美国金融服务委员会的数字资产市场架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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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美国字资产监管框架阻碍了创新,未能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众议院农业委员会正在通过建立一个适用于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的功能框架来解决这些问题,该功能框架将为数字资产公司提供监管确定性,并填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两大机构之间存在的监管空白。

《数字资产市场架讨论草案》拟建立在根据投资合约提供和销售数字资产的现行豁免制度的基础上,还包含了信息披露制度以解决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潜在风险。根据相关豁免**,数字资产发行方需要证明他们的数字资产在去中心化网络上运行,并满足特定的披露要求。该法案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数字资产可以被视为数字商品,但取决于网络是否正常运行并被认为是去中心化的。

《数字资产市场架讨论草案》中指出,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应能注册为替代交易系统(ATS),如果一个交易数字资产的平台得到豁免,可以作为替代交易系统来运营,那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不能拒绝该平台的注册申请。相关法案还将允许替代交易系统在其平台上提供数字商品和使用稳定币进行支付,并且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修改其规则,允许经纪交易商在满足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托管数字资产。另一方面,该法案将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规则,确保某些数字资产法规适应现代化市场发展需要。

《数字资产市场架讨论草案》提出,美国将创建一个数字商品交易所 (DCE)框架,类似于美国商品交易法 (CEA) 中针对指定合约市场和掉期执行设施的现有交易框架。对于一个注册的数字商品交易所而言,需要遵守《数字资产市场架讨论草案》的要求、以及某些长期存在的美国商品交易法核心原则以及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规,比如交易活动监控、禁止滥用交易行为、最低资本要求、交易信息公开报告、交易冲突利益、治理标准和网络安全等,数字商品交易所还必须在美国期货协会进行注册,如果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则必须遵守美国期货协议会的客户保护规则。

《数字资产市场架讨论草案》中还提出要创建一个数字商品经纪商 (DCB) 和数字商品交易商 (DCD) 框架,由于直接面向客户提供服务,所以数字商品经纪商和数字商品交易商都必须在美国期货协会进行注册,并且满足与最低资本、公平交易、风险披露、广告限制、利益冲突、记录保存和报告、每日交易记录相关的规范性商业行为要求、以及员工适合度标准。

《数字资产市场架讨论草案》将允许单个实体获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多项许可,具体取决于该实体所从事服务的性质,但不会允许交易所直接注册为交易商。另外,该法案还将允许某些实体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双重注册,以促进多种类型数字资产的交易。

《数字资产市场架讨论草案》列出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LabCFTC 共同建立创新和金融技术战略中心 (FinHub) 的相关工作,这些机构将作为金融技术 (FinTech) 创新委员会的信息资源中心和服务论坛,帮助金融科技创新者更容易接触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继而让他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框架。

《数字资产市场架讨论草案》中提到将为相关实体提供一个过渡期,确保实体可以“临时遵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同时,法案要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需要制定最终规则以对市场进行全面监督。现有数字资产有资格获得“安全港”保护,在受“安全港”保护期间允许这些数字资产进行交易,直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向交易平台发出通知,明确相关数字资产不是数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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