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题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在原《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的基础上合并的,内涵一致,删除了《民法典》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定义的重复部分。
三、解读条文
(一)不可抗力适用规则
不可抗力是一种独立于人类行为,不受当事人意志控制的现象,是人类不可抗力的力量。行为人因不可抗力完全不能履行合同,让行为人对其无法控制的情况承担责任,对行为人不公平。因此,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合同文件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免除行为人违约责任的理由。
在不可抗力规则下,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终止权人通常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而不是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作为豁免的原因,只是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没有责任,可以说是完全豁免;不可抗力只是共同损害的原因之一,债务人的责任只能部分豁免。[1]
按照诚信原则,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理论界对不可抗力通知义务是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附属义务还是不真实义务存在争议。根据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并提供证据是附属义务。无论是附带义务还是不真实义务,认为债务人未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对合同的影响的,无权援助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证明的,可能导致不可抗力规则不适用;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的证明不足的,可能导致不可抗力规则不适用,或者受不可抗力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只能免除部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证据证明是否充分的识别标准,应综合考虑客观可能性、难度、及时性和全面性,结合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更多的部分豁免;对于影响责任规模的其他因素,裁判仍可以通过不同比例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法律规定不能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在具体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责任的程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例如,《邮政法》第48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邮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电子邮件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电子邮件损失除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乘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负责;但是,乘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乘客自身的健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器经营者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责任。无论是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事故,还是与承运人无关的不可抗力,承运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三)不可抗力与情况变化的适用差异
1.当事人克服或避免履行义务障碍的难度和结果不同
不可抗力造成履行障碍,对当事人合同义务的适当履行造成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障碍,即未履行合同的部分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情况变化只是履行困难,继续履行结果显然对义务人不公平。前者强调克服或避免履行障碍的难度过高,后者强调继续履行的成本过高。此外,履行障碍的“无法克服和避免”有时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可抗力向情况变化的转变,即一般无法克服或避免的履行障碍。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可以通过支付更大的成本来继续履行。
2.免责情况不同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理由。当事人只要证明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就可以获得全部或部分免责,不需要法院裁量。情况变更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需要法院裁量。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时终止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即对无故损失的另一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赔偿责任。
3.适用程序和后果不同
《民法典》第五十三十三条规定了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适用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上述前提程序直接向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主张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对方不能要求终止合同,因为违反附属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对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不可抗力的适用没有“当事人协商”的前提程序,但要求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四、路径不同
不可抗力从违约的角度解决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解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变更的问题。在情况变更制度下,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法官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变更的理由是否成立。在考虑变更范围时,应消除明显或过度的不公平,而不是完全公平和平等。特别是在非情况变更的正常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某些内容本身不完全公平和平等,但不构成明显的不公平,请求权人不应以适用情况变更制度和遵循公平原则为由借此机会提出。
简而言之,虽然不可抗力制度和情况变更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明显差异,但不可抗力和情况变更制度在实践中可能会交叉重叠,应根据各自的规则进行处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删除了《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况变更规则规定的“非不可抗力”、“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等核心要素。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只要合同履行困难,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无论客观原因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都可能构成情况变化。因此,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同履行困难的客观原因,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其他客观原因,情况都可能发生变化,难以明确界定。当然,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如果情况同时发生变化,当事人也可以主张情况变化的适用。
适用指引
一、适用于延迟履行和不可抗力
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延迟履行,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会导致债务无法履行,从而造成损害。因此,债务人的延迟履行与债权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债务人不能免除不可抗力。但是,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即使不延迟履行,也不可避免地无法履行债务,造成损害,债务人应当免除责任,因为此时债务人的延迟履行与债务的不履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类型和审查规则
根据学者的总结,实践中主要有四种不可抗力条款:[2]一是不真实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一致,理论上称为不真实不可抗力条款。二是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超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第三,排除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责任。四是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限制了合同约定的免除理由。
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在内涵和延伸方面完全一致的,应当产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合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超过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部分的,作为合同条款,其法律效力遵循法律对合同条款的控制。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涉及合同责任的承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影响很大。因此,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条款的有效性。一是审查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地位是否平等,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是否存在差异,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无效。第二,对于限制收缩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审查民法典第五百六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即“(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三,要审查民法典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况。《民法典》第十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也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第四,检查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功。如果是附带条件的免责条款,债务人在合同约定条件达成时,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免责。但在实践中也要注意,如果不可抗力条款超出法定不可抗力原因作为终止合同的条件,当事人无过错,当事人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免除责任,当然,当事人免除责任的效力没有发生。但是,根据双方在形成类似条款时的协议,即双方同意当事人有权终止协议的不可抗力原因,该协议应构成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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