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天津二中院管辖哪几个区法院]

最近,一位以前找过小编的用户问了我们小编的一个问题。我相信这也是很多货币圈的朋友经常想知道的问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哪些区法院。有了这个问题,让专业的小编告诉你原因。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天津市委的指示精神,经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人大批准,于1995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设有10个审判业务庭、6个综合行政部门和2个派出机构。审判辖区包括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宁河县、河北省天津铁厂。滨海新区全部位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辖区内。审判辖区总面积约435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440万。

现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宁殿方,国家一级高级法官,自1995年12月成立以来。

【本文讨论的三个问题】

1、什么时候达到抵销条件?

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到期。

2、抵销权什么时候行使?

抵销意味着到达对方。

3、抵销的法律效力如何?

相互负债抵销(注意抵销顺序)。

[案例来源]

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号

天津二中院(2017)民初225号

天津天资棉纺织物流有限公司、天津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抵销的意思是,一旦到达对方,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日起,即2017年7月20日,自主动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因此,应确定本案中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从当日起抵销。天资公司对九鼎公司享有的8296517.52元,首先用于抵销其对九鼎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中的利息,然后用于抵销本金。

[案例简介]

原告:天津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

被告:天津天资棉纺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资公司)

一审:九鼎公司与天资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规定,九鼎公司委托天资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向东达神州(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年利息23%。贷款期限为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7日。协议签订当天,九鼎公司将5000万元分三次汇入天资公司账户,天资公司出具收据。同时,天资公司通过民生银行天津支行向东达公司发放资金。此后,委托贷款将延期至2015年6月9日。展览期间,天资公司与民生银行、东达公司签订了公司委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间,九鼎公司通过天资公司收到东达公司支付的利息。2015年6月2日,东达公司通过民生银行将上述5000万元归还天资公司,但天资公司未归还九鼎公司。

2015年12月31日,天资公司欠九鼎公司5000万元,九鼎公司欠天资公司8296517.52元,双方均盖章。这封信还写道:“这封信只用于审查账户,而不是催款结算。”

九鼎公司诉讼:1、自2015年6月3日起,责令天资公司返还欠九鼎公司5000万本金,并按年利息23%向九鼎公司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天资公司承担。

天资公司答辩:1、不承认利息主张;2、九鼎公司欠天资公司8296517.52元,要求抵销。

【一审判决】

1.被告天津天资棉纺织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万元;2.被告天津天资棉纺织物流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向原告天津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年利率5000万元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维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017年7月20日,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抵销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8296517.52元到期债务,与天津市九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5000万元债务及利息相互抵销。抵销顺序为:先用于抵销5000万元债务对应的利息,再用于抵销本金。

【争议焦点】

关于九鼎公司能否抵销天资公司8296517.52元债务及其法律效力。

【判决书论述】

关于天资公司8296517.52元债务能否抵销及其法律效力,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天资公司8296517.52元债务是否存在,何时到期;二是天资公司是否行使,何时行使抵销权;三是抵销的法律效力。

一、关于九鼎公司对天资公司的8296517.52元债务是否存在,何时到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九鼎公司仍欠天资公司8296517.52元。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着长期的资本和业务往来关系,而《企业询证函》的目的是“只用于审核账户,而不是催款结算”。因此,尽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九鼎公司仍欠天资公司8296517.52元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债务已于当日到期。鉴于双方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明确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上述文章“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届满。2017年7月20日,天资公司发出的《债务抵销通知书》抵达九鼎公司。本通知中的上述文章是指债务抵销意味着天资公司明天要求九鼎公司履行债务。因此,当抵销通知到达时,债务履行期届满。因此,九鼎公司对天资公司的8296517.52元债务已于2017年7月20日到期。

二、关于通知公司是否行使以及何时抵销权。抵销的意思是既可以通知行使,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辩或反诉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天资公司首先在诉讼前向九鼎公司发出抵销通知,然后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虽然他在提出反诉后撤回了诉讼,但他应该确定他已经行使了抵销权,而没有明确撤回抵销的意图。九鼎公司对天资公司撤回反诉的主张,即放弃行使抵销权,法院不予支持。抵销的意思是,一旦到达对方,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日起,即2017年7月20日,自主动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因此,本案中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自本日起予以抵销。

三、关于抵销的法律效力。天资公司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对九鼎公司的全部债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上述实现债权的文章内容,即费用、利息、主债的顺序抵销,即天资公司对九鼎公司享有的8296517.52元,先用于抵消其对九鼎公司负有的5000万元债务中的利息,再用于抵消本金。天资公司上述文章内容为8296517.52元先用于抵销5000万元本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九民纪要》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抵销权既可以通知行使,也可以通过抗辩或者反诉行使。抵销的意思是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旦生效,其效力可追溯,自抵销条件实现后,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将在同一金额内消除。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金额是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在内的所有债务金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金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和主要债务的顺序抵销。本案有利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希望对律师的实践有所帮助。

属于非法集资。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了278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其中242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25起集资诈骗罪。涉案集资参与人近20万人,涉案犯罪金额高达4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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